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第1批)的通告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编制、修订了商品过度包装等1种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上述产品对应的旧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废。

特此通告

附件: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第1批产品目录

2.商品过渡包装等1种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月11日

吉林省商品过度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 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生产企业经检验合格且完成包装的成品中或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为 1 件。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包装空隙率GB 23350-2009 GB 23350-2021 及第 1 号修改
2包装层数GB 23350-2009 GB 23350-2021 及第 1 号修改单
注:GB 23350-2021 及第 1 号修改单中适用于月饼、粽子的条款实施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5 日。实
施日期前生产的月饼和粽子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含 1 第 1 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
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 版) (第
一批)的通告》中的《吉林省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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